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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医保增74种药品 某药年均费用从200万降至个人负担3.4万
来源:    时间:2021-12-29 09:28:47

  中新网北京12月28日电 (记者 杜燕)北京对医保药品目录进行了有进有出的调整,对部分药品报销范围、报销类别进行了调整,对门诊特殊疾病等用药报销政策进行了完善,其中,国家增加的74种药品全部纳入北京市医保药品目录。新政策将于2022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适用于北京市城镇职工、城乡居民等参保人员。

  今天,北京市医保局表示,该局与市人力社保局联合印发《关于调整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报销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医保发〔2021〕34号),根据国家2021版药品目录调整情况,对北京市医保药品目录进行了有进有出的调整,对部分药品报销范围、报销类别进行了调整,对本市门诊特殊疾病等用药报销政策进行了完善。

  增加74种新药纳入报销范围

  今年,国家通过谈判将包括诺西那生钠注射液等74种创新药纳入全国医保报销范围,大幅降低了药品价格,平均降幅为61.71%,新纳入药品精准补齐肿瘤、慢性病、抗感染、罕见病、妇女儿童等用药需求,患者受益面广泛。

  此次调整是北京市落实国家2021版医保药品目录,将国家增加的74种药品全部纳入本市医保药品目录。

  备受关注的治疗脊髓型肌萎缩症的诺西那生钠注射液,国家实施药品谈判前,儿童年均费用约200万元,通过国家谈判大幅降价后,患者年均药费约为10万元,纳入北京市医保报销范围后,儿童住院治疗,该药年均个人负担降低到约3.4万元。

  此次出台文件同步将11种国家医保药品目录删除的药品从北京市医保药品目录内删除,删除的药品主要是近几年使用量少、可替代性强的药品。

  完善药品报销政策 减轻大病患者负担

  上述药品纳入医保报销范围的同时,紧密结合北京市情况,部分年度费用较高的药品报销政策也进行了调整完善。如将新增药品“氨吡啶缓释片”纳入“多发性硬化”门诊特殊疾病药品报销范围;“帕米帕利胶囊”等21种其他新增药品纳入了北京市恶性肿瘤、重性精神病等门诊特殊疾病药品报销范围。上述药品纳入门诊特殊疾病报销后,门诊发生的药费可按住院报销政策标准执行,大病患者药品费用负担将进一步大幅减轻。

  如治疗卵巢癌、输卵管癌等恶性肿瘤的“帕米帕利胶囊”,国家实施药品谈判前,患者年均药费约25万元,通过国家谈判大幅降价后,患者年均药费约为12万元,北京市通过实施门诊特殊疾病政策报销后,退休职工该药年均个人负担将进一步降低到约1.8万元。

  自2001年起,北京市针对需要长期门诊治疗、费用较高的大病患者,建立了“门诊特殊疾病”制度,其门诊治疗发生的相关医药费用,按照住院报销比例和报销标准报销,且360天内只收取一个起付线。

  目前,北京市门诊特殊疾病已达到17种,包括恶性肿瘤门诊治疗、肾透析、肾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肝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肝肾联合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心脏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肺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多发性硬化、眼底病变眼内注射治疗、

  重性精神病、C型尼曼匹克病、中重度过敏性哮喘生物制剂治疗、肺间质病抗纤维化治疗、肺动脉高压靶向治疗、耐多药结核。

  同时,针对国家谈判成功药品,对长期门诊治疗、费用较高、适用于多种疾病治疗的药品,为了进一步减轻群众医药费负担,方便门诊治疗用药,北京市参照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医保门诊特殊疾病药品报销水平,对“阿加糖酶α注射用浓溶液”等14种药品继续试行门诊按固定比例负担,实行单行支付,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80%支付、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70%支付。

  此外,美托洛尔口服常释剂型等5种药品名称,奥美拉唑注射剂等513种药品的报销范围,克霉唑口服常释剂型等1263种药品报销类别也按国家要求统一进行调整规范。

  明确配套措施 保障新政实施落地

  为使新纳入报销范围的药品供得上、拿得到、用得好,北京市医保局、市人力社保局在文件中明确要求,采购部门12月底前将谈判药品在集中采购平台上直接挂网,供各有关医疗机构采购。

  《通知》指出,各定点医疗机构要根据医保药品目录调入、调出药品情况,及时召开专门的药事管理会议,对北京医疗机构用药目录进行调整和优化,做到“应配尽配”;对于暂时无法纳入北京医疗机构但临床确有需求的谈判药品,可纳入临时采购范围,建立绿色通道,简化程序、缩短周期、及时采购;对于暂时无法配备的药品,要建立健全处方流转机制,提升药品可及性。医疗机构要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临床用药行为监管,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合理使用的谈判药品,不纳入医疗机构药占比、次均费用等影响其落地的考核指标范围,医疗机构不得以医保总额控制、医疗机构用药目录数量限制等为由影响新增药品特别是谈判成功和续约谈判成功药品的配备、使用,保障患者用得上、用得好。

  《通知》要求,医疗机构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强化管理,加强对新增药品尤其是谈判成功药品的费用监测和统计分析,加强医保基金使用管理,保障药品合理使用,防止不合理支出,进一步提高基金保障效益。(完) 【编辑:苑菁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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